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965号
原告: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5393277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医学院,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高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5185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66元,财产保全费1228元,由原告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