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6039号
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文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9。
法定代表人:张有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杰,汉族,该单位销售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闫家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
法定代表人:王德群,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太平湖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计3449元,由原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 焕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陈越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