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740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君街53号文道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源
代理审判员 王 敏
代理审判员 梁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