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外执字第8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常立杰,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外执字第8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