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02财保33号
申请人:内江荣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原内江第一印染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066780660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双北中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569774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江荣旺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内江荣旺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荣旺电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