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02财保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原内江第一印染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066780660C。
法定代表人:钟国旺。
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双北中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5697742H。
法定代表人:左绍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川10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3日达成调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