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42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双北中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华。
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本院在执行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40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3317.3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