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江荣旺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内江荣旺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荣旺电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