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4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许昌许继大道支行账号为41×××01、中国工商银行五一路支行账号为17×××77、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账号为79×××92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现因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许昌许继大道支行账号为41×××01、中国工商银行五一路支行账号为17×××77、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账号为79×××92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