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074号
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双北中路**。
法定代表人:左**,该公司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犹世春,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div>
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1184.35元。申请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科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1184.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