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8民初6543号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8民初6543号之一 原告:唐某1,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二横路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美兰区大队海甸中队别墅102栋,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2,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1********。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迈仍村永春花园7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Y4CB5M。 负责人:王某。 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册望公路边老油库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AJPJ6Q1W。 法定代表人:龙某。 第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府前街圣井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综合楼二楼10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2885645H。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唐某1与被告唐某2、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唐某2、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转让费15万元及逾期利息547.5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24日);2.依法判令被告唐某2、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律师费2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合计171547.5元)事实和理由: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抱孔洋)配套服务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总承包人系本案第三人,2021年6月10日,第三人与案外人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该项目的消防及通风等专业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与案外人口头解除合同后案外人退场。随后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由原告挂靠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建设该项目的消防及通风工程,因案外人与第三人并未就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且第三人基于加快工期的要求,所以原告在未与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已经进场施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与被告唐某2、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将该项目的消防及通风工程转让给被告唐某2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被告唐某2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出具现场交界确认书,确认已经接收该项目的消防工程等一切事宜。2022年12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唐某2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签订工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该项目的消防及通风工程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乙方与第三人中铁十四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含税总价减去820万(乙方与第三人中铁十四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含税总价为913万,即转让费总额为93万),乙方应当在完成交接当天支付转让费15万元,剩余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为:2023年1月20日前,乙方在收到中铁十四局进度款时,支付进度款的30%给甲方(总金额不超过转让费),如乙方在2023年1月20日前未收到中铁十四局的进度款,则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万元,剩余转让费平均分两次,分别在2023年4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同时约定如果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退场并将该项目的消防及通风工程移交给被告唐某2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但被告唐某2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转让费,前期应付的转让费15万元仅支付了12万元,剩余3万元未付。另外,第三人于2023年1月20日前已向被告唐某2支付进度款40万,按照原告与被告唐某2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的工程转让协议之约定,被告唐某2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应当支付进度款的30%,即12万元给原告,但被告唐某2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未依约支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被告唐某2及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欠付原告转让费共计15万元。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系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转让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起诉状的陈述可以看出,本案的合同标的为第三人作为总发包人的位于海南省乐东县的海南南繁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本案诉争合同的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确定的精神,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在海南乐东,那么应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