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22民初4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单县人,现住日喀则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籍贯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 被告: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孜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江孜协和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50元减半收取即76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