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2748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姚尧。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柏*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