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22民初45号之一
原告:满新立,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单县人,现住日喀则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日生,籍贯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
被告: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东,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孜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英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满新立诉被告**、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江孜协和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满新立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50元减半收取即768.75元,由原告满新立承担。
审判长普布扎西
审判员边巴普赤
人民陪审员林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白玛
书记员曲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