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青0104民初96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西宁市文联主席,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男,1994年8月3日生,汉族,河北美术学院学生,住西宁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02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在其子***购买的位于西宁市××区”写字楼2079、20710房屋两套作为其书画工作室。2016年年底被告在八楼装修房屋改移水暖管道时,导致原告2079房屋卫生间多次漏水,造成原告卫生间洗脸盆、电路损坏无法使用,后经协商被告给予了部分赔偿。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多次告诫被告,20710房的卫生间是储藏室,室内存放着贵重的书画作品及价格昂贵的宣纸,一定要做好防漏、防水措施。2017年4月12日,被告装修的20810房屋卫生间被改动过的管道再次爆裂,致使原告20710房储藏室小面积漏水,室内存放的书画、宣纸等重要物品被部分浸泡损坏,经清理经济损失约3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尽快维修,在被告维修期间将原告全部物品转移到工作室大厅堆放。4月14日被告维修好的暖气管道开始试压运行,但在当晚十一点左右暖气管道再次爆裂。由于被告安排的工作人员擅离现场没有及时发现管道爆裂,导致2079、20710大面积漏水,将放在工作室大厅的书画、宣纸、家具等浸泡。等大厦保安发现漏水关闭暖气时,已是15日凌晨。此次漏水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且导致原告画展未能如期进行,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4月14日漏水是因为暖气接口爆裂所导致,漏水的原因不是被告擅自改装暖气,而是物业公司修理后造成的漏水。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已在漏水三天后向原告赔付40100元,现已赔付完毕。在2017年4月14日漏水之前已不同程度的漏过几次,原告作为专业书画家应该做好防漏水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系父子关系。2015年原告***将其子***购买的位于西宁市××区”写字楼七楼2079的位于西宁市××区、20710两套房屋作为书画工作室,并将20710房屋的卫生间改造成储藏室用于储藏书画作品、宣纸等物品。2016年年底被告在八楼装修房屋改移水暖管道时,导致原告2079房屋卫生间多次漏水,造成原告卫生间洗脸盆、电路损坏无法使用,后经协商被告对被浸泡书画作品进行了修补。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多次告诫被告,20710房的卫生间是储藏室,室内存放着贵重的书画作品及价格昂贵的宣纸,一定要做好防漏、防水措施。2017年4月12日,被告装修的20810房屋卫生间管道再次爆裂,致使原告20710储藏室小面积漏水,室内存放的书画、宣纸等重要物品被部分浸泡损坏,经清理经济损失约3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尽快维修,在被告维修期间将原告全部物品转移到工作室大厅堆放。4月14日被告维修好的暖气管道开始试压运行,但在当晚十一点左右暖气管道再次爆裂。由于被告安排的工作人员擅离现场没有及时发现管道爆裂,导致2079、20710大面积漏水,将放在工作室大厅的书画、宣纸、家具等浸泡。 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浸泡的宣纸、书画作品、家具、装潢、艺术品等物品的毁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损坏的家具、装潢等物品进行鉴定;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对损坏的书画作品、宣纸价值进行鉴定。 2017年9月20日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浸泡家具净值37497元(仅指剩余使用年限价值,并非浸泡后造成的损失)、被浸泡的装修价值20475元。两项合计:57972元。 2017年10月27日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书画司鉴所(2017)书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68幅书画作品评估值为681200元;浸泡宣纸评估价值327055元,两项合计1008255元。 该两份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对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同意按照《意见书》中家具及装修的鉴定价格作为浸泡损失额予以赔偿。对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书画司鉴所(2017)书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因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并未到现场取材,鉴定程序违法,故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委托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被水浸泡造成损坏的书画作品和宣纸重新进行受损价格评估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8月3日做出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69幅受损书画作品市场参考价共计335500元,1127张受损宣纸市场参考价共计288597元,共计624097元;157张宣纸折损后市场参考价24390元。 该鉴定结论送达后,原告以鉴定人不具备绘画专业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没有明确的鉴定依据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另查,***与***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由《商品房买卖合同》、《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称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以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1、首先,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是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书画鉴定”,鉴定人***、***,***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备“书画鉴定”资质,执业证均在有效期限内。鉴定是在双方代理人及法院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情形下由鉴定人现场取材并清点登记造册,鉴定程序合法; 2、其次,关于鉴定过程中对书画作品、宣纸的价值认定依据是否得当? (1)、关于***的书画作品的价值认定方法及依据是否得当一节。书画作品的鉴定方法并无相关国家标准可依据,此情形下鉴定人按照中国画作品的鉴定标准,结合全国及西安市书画界与***同水平画家作品市场价、***个人绘画创作水平、***书画在青海书画市场的认知度及能查询到的2014、2016年度***书画作品的拍卖成交价为依据,确定其书画作品价格并无不当。***被浸泡的书画作品包括宣纸作品、日本硬卡作品、日本软卡作品、扇面作品。其中大部分系日本硬卡作品。虽然鉴定人出庭时陈述仅查询到***2014、2016年两年的书画成交价,该价格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中2014年其宣纸画作的成交价相当。关于日本硬卡作品、软卡作品、扇面作品***并未提交与鉴定结论不同的价格证据。至于其所提交的2017年12月杂志中其书画作品的价格,仅是参考价格,也与鉴定结论中宣纸画作的价格相当,故鉴定结论中关于***书画作品的价格认定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据适当; (2)、关于***父亲***9幅(未完成6幅、没有提名落款3幅)作品的价格认定。 鉴定人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认定该9幅作品确系***父亲***作品,但鉴于6幅未完成,3幅没有提名落款,不具备市场流通的条件,故结合***父亲这九幅作品已实际付出劳动、具有画作成本、***也保存很长时间,具有纪念意义的情形,给出20000元的价格认定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大众的基本认知。 (3)、关于宣纸的价格认定。 首先宣纸与书画作品一样同样没有国家相关标准可以使用,且年代久远的红星宣纸确实存在收藏家炒作有价无市的现象。此情形下鉴定人根据检材比对,并走访相关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结合自身使用购买的经验做出价格及材质认定符合鉴定实际,并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违规操作。至于原告提出可以根据纸张中所加盖印章位置的不同认定宣纸生产厂家的主张,鉴定人对此已作出解释,目前市场生产红星宣纸的仅有一家国营企业,存在其他民营企业生产后,随意加盖印章的现象,故据此作为认定红星纸与红五星纸的方法欠当,依据不足。 (4)、关于结论中宣纸折损后价值认定。 结论中虽然做出宣纸折损后仍存在的价格认定,但也同时指出,部分受损的大规格宣纸已失去按其规格本身进行书画创作的意义,结合书画创作对纸张的规格确有一定要求的创作规则,对该部分残值结论本案不予扣减。 综上,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作为楼上邻居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理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其装修的暖气管道出现破裂,致使原告书画、装修、收藏的书画作品、家具被浸泡造成损失,被告理应进行赔偿。 关于装修损失,二原告当庭自认因房屋系原告***所有,房屋装修也系***所为,本案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应赔付原告***。故被告应当按照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20475元价值认定赔偿原告***。 关于家具、书画作品、宣纸损失,因书画作品、宣纸、家具均系原告***购置所有,故对家具损失应按照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赔偿;书画作品、宣纸的损失由被告按照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赔偿原告***,应为624097元+37497元=66159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书画作品、宣纸、家具损失共计661594元,赔偿原告***装修损失20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70000元(已由被告垫付),由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 本案诉讼费26593元,由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31元,由原告***、***负担19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