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4172号
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大道南段1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韬,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笠,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宏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好医生大道东侧新城一巷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宏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宏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绵阳市宏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久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明万
书 记 员 蒋维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