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斯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14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中路11号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3495166X。 法定代表人:江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2023年4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2023年6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诉的起诉。2023年6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反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12元,减半收取计88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罗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