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83民初56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