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

张某;湖北某有限公司;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6民初55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住四川省会东县乌东德镇三台村1组5号。 被告: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7491950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百里洲镇双兴村三组。 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