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4615号
原告:陕西东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东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