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某甲等与平顶山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豫0403民初103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南环与开发二路交汇处东奥水城小区6号楼东单元8楼802室。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9********。 被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中段卫东区公共卫生综合服务楼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7370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百合金山小区东门北50米路西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OMA47XQON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昌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东风小区底商楼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9NEJRB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叶廉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1KM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6888393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台王村城刘。公民身份号码4110251992********。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昌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