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749号
原告:平顶山市世军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东鑫花园4单元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17962T。
法定代表人:白伟,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中段卫东区公共卫生综合楼服务楼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73706Q。
法定代表人:薛留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世军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世军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世军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翔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元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