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3666号
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环路中段卫**公共卫生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73706Q。
法定代表人:薛留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新安县正村乡白墙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95743691J。
法定代表人:吕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光,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现龙,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90615009W。
法定代表人:陈丕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8412元,减半收取4206元,由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齐茜婵
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