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住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培英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73706Q。
被执行人无锡鑫仁锅炉有限公司(原无锡锅炉厂一分厂),所住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丰工业配套区B区B-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247694Q。
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无锡鑫仁锅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无锡鑫仁锅炉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90731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