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财保33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46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346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华能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346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