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白县松旺镇李海宁水管厂与广西鑫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23民初2279号 原告博白县松旺镇***水管厂,住所地博白县松旺镇潭连村白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3MA5M32DQ3J。 经营者***,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被告广西鑫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39974321R。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白县松旺镇***水管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