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3民初176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广西鑫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鑫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