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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8民初59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金明寺镇王连沟村。 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奥林山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1元,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