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8民初59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金明寺镇王连沟村。
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奥林山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1元,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