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南段(江南人家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民福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