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初60号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民福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奥林山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