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1民初2441号
申请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48551427C。
被申请人: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05735B。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24004.3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24004.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