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79号A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50756728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元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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