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克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埃克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商外初字第18号
原告: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埃克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埃克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宁波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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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