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

因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被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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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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