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沿浦社区原马站盐场C17-C1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浙03民申1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为由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询问***,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3元,减半收取1701.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403元,减半收取1701.5元,均由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