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

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27民初3690号之一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住所地苍南县马站镇沿浦社区原马站盐场C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86935元及利息(以货款2869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8年10月14日以及2021年5月6日,经双方结算,***共欠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6935元。之后,被告未偿还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混凝土结算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尚欠货款2869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69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69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8693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计280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一、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 二、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 四、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一、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