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

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327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20)浙0327民特1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苍南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27执32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