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7民初956号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沿浦镇原马站盐场C17.C16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按约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计1308.50元,由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