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

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27民初953号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沿浦社区原马站盐场C17.C1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白沙片区。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71460元及利息(以货款1714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义务之日止,月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2月起,***因工程建设需要多次向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2019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并形成书面《混凝土结算书》一份,***结欠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1460元,后经核对,对其中40000元予以抵消后,***尚欠货款171460元,经多次催讨未予偿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1460元及利息(以1714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件: 苍南县人民法院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一、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 二、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 四、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一、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