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

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沿浦社区原马站盐场C17.C16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善株,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善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27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元、执行费17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善株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曾善株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曾善株名下有存款5639.65元,本院划拨后支付本案受理费2754元、执行费1741元,余款1144.65元发放给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21565.35元及利息,已缴纳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曾善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本院已于2022年9月1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曾善株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12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 审判员吴新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