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

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1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沿浦社区原马站盐场C17.C16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龙港市白沙片区。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714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22年8月1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2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146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870.5元、执行费2472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1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吴新新 审判员汤苗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