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子某某与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1646号 原告:***,男,彝族,村民,出生于1970年8月16日,四川省金阳县人。 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水井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108338767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典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6月10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平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2018年5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