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985号 申请人: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某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86510元。申请人某某公司以某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51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3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