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恢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的洪劳人仲案(2015)第281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赔偿金108000元及逾期利息,总计:108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70.61元、813.7元、60.1元、24.97元,总计:1069.3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2019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9)赣0191执恢81号执行裁定书。
3、2019年8月9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9年8月12日,本院经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财产信息。
5、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
6、2019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7、2019年10月22日,本院委托邵武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2019年11月12日,经邵武市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财产信息。
8、2019年11月4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9、2019年11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069.38元,支付申请人1069.38元。
10、2019年11月2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08000元,已履行金额为1069.38元,未履行金额为106930.6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