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的洪劳人仲案(2015)第281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赔偿金108000元及逾期利息,总计:108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