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880号
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8XXXX。
法定代表人:冷健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君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89241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君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计1640.5元,由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浩
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