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879号
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398号二期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8YH6B。
法定代表人:冷健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工业园区梓埠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07183572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美晶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1元,减半收取计2960.5元,由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