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2142号
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翔一路366号实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8YH6B。
法定代表人:冷健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677957859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9元,减半收取计2849.5元,由原告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