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452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区。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诉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准予减免。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