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575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